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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3-23 12:55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涉及5批次不合格食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2-12-26;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宝利莱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螺丝椒30kg,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kg。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3〕4号】。

  (一)食品名称:腊肌子肉;购进日期:2022-11-19、2022-12-1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鑫辉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腊肌子肉41.5kg,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kg。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肌子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腊肌子肉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肌子肉的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3〕3号】。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2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惠多水果批发中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香蕉16kg,销售16kg,召回0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4号),并进行教育。

  四、赣县区廖凤娇蔬菜摊(廖凤娇)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辣椒

  (一)食品名称:青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2月23日;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廖凤娇蔬菜摊(廖凤娇),经核查,因当事人购进青辣椒时未索取购进票据,仅有口述,故认定涉案青辣椒来源为无法追溯,采纳抽样单上的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3日),货值金额以抽样单上的抽样基数(3kg)和销售单价(6元/kg)进行计算,即涉案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认定为无法计算。已全部销售完,召回0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三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芹菜;抽样日期:2022年12月22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曾育青蔬菜摊(曾育青),经核查,该蔬菜摊采购上述芹菜3kg,采购价6元/kg,销售价7元/kg,已全部销售完,召回0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三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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