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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24 18:26   

  天九注册登录首页5月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公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宣传教育处处长陈兴生,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薛燕、丹阳市检察院检察官魏雅静、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郝大全出席发布会。会议由江苏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其江主持。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决守住食品药品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江苏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探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方法、新举措,努力形成打击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向社会公开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4月12日,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刘某等16人特大团伙毒狗案,丹阳市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6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五万至几千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钱某等5人另被判支付赔偿金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副主任张萌介绍,根据物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可以证实抽样送检的狗检材中,检出琥珀胆碱和氰化物。而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明确将该两种物质列入剧毒物品,本案的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告履行了督促适格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前程序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提起该诉讼。

  随后,该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根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生产、销售毒狗肉及其制品、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7年10月的一天中午,家住丹阳市云阳街道的王先生刚刚回到家,发现自家的黑色草狗就不见了,平日里他的狗很乖巧,不可能跟陌生人跑走,王先生找了一圈后没找着,估计被人偷走了。

  自2017年5月至同年10月的半年时间内,这样的事情重复在南京溧水、镇江丹阳、丹徒、句容以及常州金坛等地上演,数百条狗瞬间消失,而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2017 年10 月23 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钱某、戴某等人相继归案。2018年1月30日,该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他和同伙偷狗用的是两种方法,一种是用弓弩和毒镖射杀,即将毒针装在弓弩上,然后用弓弩射杀狗,毒镖打到狗身上,毒液就会流入狗的体内,不到半分钟狗就死了;另外一种方法是把毒狗药塞在鸡肉或者鸭肉里引诱狗食用,狗吃下去后一分钟左右就死了,之后他们再将狗偷走。他们作案的时间基本在早上四点至八点左右,这样偷狗的成功率高。

  犯罪嫌疑人钱某和孙某娟是夫妻,2016年末,两人决定做狗肉生意,并选择了镇江润州区家里附近和句容市的拆迁屋作为收购点,他们通过上门推销或者熟人介绍,和安徽滁州做狗肉生意的徐某喜、戴某夫妻及徐州做卤肉生意的房某兰建立了长期买卖关系。

  钱某夫妻的上线狗肉来源即是流窜于南京、镇江、常州等地的毒狗人,这样建立起了一条“偷收卖”的产业链,这条产业链中,刘某等11人负责用弓弩、毒镖射杀或者塞有剧毒物质的鸡肉、鸭肉引诱狗食用等方式盗窃家犬并销售给钱某、孙某娟夫妇,因为供货量大,钱某、孙某娟夫妇还专门买了一个冷库存狗,他们将批量收购的毒狗经开膛、洗肠等简单加工处理后,将毒狗肉、狗肚等转售给安徽滁州徐某喜、戴某夫妇和徐州的房某兰,共计达8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徐某喜、戴某夫妇和房某兰收购后绝大部分直接拉到淮北青龙镇等市场卖掉,卖不掉的拉回家剥皮并把死狗身上毒针眼附近的肉挖掉,再进行腌制后卖到饭店。房某兰也是先把死狗身上毒针眼附近的肉挖掉,再加工卤制成熟食在菜市场熟食店销售。前后一年时间内,3个人销售金额达到50多万元。

  案件移送到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刘某等11人在主观认识、犯意联络都有共同的故意,且在犯罪行为方面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被告人主观认知、犯意联络以及毒性鉴定等证据材料,认为刘某等11人明知钱某、孙某娟夫妇收购死狗加工销售他人食用,仍自行购买或从钱某夫妇处购买毒狗工具毒杀狗后销售给钱某夫妇,刘某等11人与钱某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被告人徐某喜、戴某、房某兰明知钱俊夫妇生产、销售的死狗有毒,仍多次收购并加工销售,也与钱某夫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最终,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等16人提起公诉。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丹阳市检察院认为,认为钱某、孙某娟、徐某喜、戴某、房某兰5人销售含琥珀胆碱和氰化物毒狗肉、狗肚的行为,危害了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能致呼吸肌麻痹,一般是用于医学临床麻醉,可以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跳突然停止,超量注射致人死亡。氰化物就更毒了,只需微量就可致人死亡。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该院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处钱某等5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毒狗肉、狗肚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共计5674168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丹阳法院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当庭作出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丹阳市检察院将对该笔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毒针、毒丸随意买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问题,丹阳市检察院对2014年以来办理的毒狗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这些毒狗工具毒针、毒丸均含氰化物和琥珀胆碱剧毒成分,属国家管制危险物品,且如此管制物品只要通过网络或者地摊购买就能轻易获得,暴露了剧毒化学物质的监管漏洞,并向市政府报送了《毒狗案件频发加强毒针毒药监管刻不容缓》的风险研判报告,提出增强执法司法联动、严格剧毒物品管制、加强网购平台监管、严格物流管理等四项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相关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丹阳市市场监管局邀请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检查。

  今年1月,该院还专门在食药环领域开展“春雨行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共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等案件5件17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0份,并对全市食药环犯罪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检察。

  2017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造肉一号案,涉案企业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了人用药成份,能够使猪傻吃、憨睡、猛长的广告词让人记忆深刻。随之而来的问题产生了:这种人用药成份是什么,是否允许添加,动物食用后是否在体内残留,进而对人体是否造成危害

  2017年8月3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央视曝光的“造肉一号”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作为被告单位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在其研发的“造肉一号”、“味霸”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中违法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刚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该禁止添加物质的采购、添加。后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造肉一号”、“味霸”生产并对外销售。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将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味霸”添加进4%猪复合预混料8%猪复合预混料中。涉案产品的营业额总计达190余万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带着一系列的疑问,铜山区检察院负责办理该案的员额检察官赵盼走进了涉案企业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翻阅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复合预混料的企业,地址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境内,经营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国各地的养殖户销售本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涉及人员多。李刚是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同时公司还有另一位涉案人员,即公司的饲料添加剂配方师张强。而往饲料添加剂里添加人用药就是张强的“创新”之举。

  张强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添加的人用药是一种叫做格列苯脲的物质。但是,却一直宣称格列苯脲既不在允许目录中也不在禁止目录中,是打了个擦边球。如果真如张强所说,本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可能是一个无罪案件。

  真实情况究竟如何,检察官翻阅了所有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向农委的专业人员请教。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而格列本脲显然是目录以外的物质。同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明确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可见张强的辩解完全是一个伪命题。而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案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多达几十种,既包含“造肉一号”、“味霸”、“增肉灵”等饲料添加剂,也有4%猪复合预混料和8%猪复合预混料等十多个品种,其中有的添加了格列苯脲,有的没有添加,根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结合车间主任、车间工人的证言和配方表等证据,认定了添加违禁物质的产品共计十余种,涉案金额190余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涉案企业会计套账速达7000系统计算出了添加违禁产品的销售额,但是,公安机关在扣押速达7000系统过程中出现了没有及时扣押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的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真实客观又成了检察官心头的一大难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检察官带着问题重新对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阅,终于发现了该企业的销售账单,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销售清单再次出具了会计报告,经比对,与速达7000系统的数据完全一致,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得到了补强,本案的犯罪数额完全可以认定。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格列苯脲是一种人用药,代谢期短,对人体没有危害,本案中添加的量更是微乎其微,以本案不具有危害后果做出罪辩护。公诉人围绕格列苯脲作为一种磺酰脲类降糖药,仅适用于2型糖尿病人,降糖效果明显但是副作用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病人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药品属性阐述其危害性,同时根据涉案产品的配方表和包装上载明的用量计算出动物每日的摄取量远超过人体的最大用量,动物进食后被送至屠宰场,再到达百姓的餐桌,药性在动物体内的残留不可避免,进而对人体的危害也可想而知。

  2018年3月2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有以下两点突出的感受和体会:一是办案中经常遇到一些不熟悉的领域,要本着刻苦钻研的精神弄懂吃透;二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刻不容缓,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危害群众安全的不法行为。(均为化名)

  “对不起,我连累了年迈的父母,连累了亲戚朋友,还有很多人,我原来不知道销售这种牛肉有这么大的危害,现在我知道错了,如果可以,愿用我的生命补偿这一切!”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秦某在法庭上哽咽着说出了这样的最后陈述,她和丈夫王某终于对销售“水漂肉”的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错误,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6 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曾因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被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487500元,后其继续从事同类产品的经营。2017年9月28日再次被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将其位于睢宁县睢城街道五里塘南外环的冷库查封,被告人王某私自将查封的部分肉类销售,并安排其妻子被告人秦某继续联系供货、记账,其本人对外销售、收取货款,雇用他人送货。其中,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秦某从郑州、济南、南京等市场的张某、范某(均已判决)等人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巴西、印度牛肉、牛肚等副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3239578元,在睢宁县向韩某、李某(均已起诉)等80余人进行销售。

  至此,沛县人民检察院从一起2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通过深挖细查起诉涉案人员37人,已判决23人,另有14人在法院审理阶段,1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1月,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局例行检查中发现,王某夫妇销售的进口冷冻肉无中文标识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批捕,因犯罪嫌疑人秦某供述反复,仅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考虑犯罪嫌疑人供述销售数额巨大,为切实守卫人们群众餐桌上的安全,进一步查清查透案情,办案部门指定沛县管辖。沛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沛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

  犯罪嫌疑人供述销售从外国进口的,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及牛附件,他们的行话就是“水漂肉”,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正关货”。检察人员介入后,根据该产品销售后尚未引起人身危害的现状,通过查阅相关案例,确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进而提出引导侦查意见。明确要求构成犯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知道该肉类是从外国进口、未经检验、检疫;同时,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不能仅依靠其供述,而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从业时间、进货渠道、进货价格、产品包装、文化程度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2018年10月18日,江苏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了上述“水漂肉”不但未经检验、检疫,也可以认定为“死因不明”,均应当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为本案的认定进一步指明的方向。

  检察人员介入后发现,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二人购卖、销售“水漂肉”的订货记录、送货清单28本,并扣押了二人手机,遂提出在确定销售数额方面,以订货、送货记录制作销售数据表格由购销双方签字确认,确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付款帐户,调取相关收付款银行流水,并查找银行账户户主,做到供证一致、订货销售付款吻合。同时,提出进一步梳理上下线销售人员网络,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通过初步梳理,发现二人的上线涉及济南、郑州、南京、武汉、徐州等10余人,而下线余人。公安侦查人员将案件梳理情况下上报后,公安部挂牌为“1.17案件”。

  随着案情的扩大,该案在本地造成的影响也逐步扩散,不知情的群众认为牛肉食品不安全,人心惶惶;知情的群众认为吃了也没大事,小题大做。为便于案件进一步侦破,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宣传该类食品的危害性,沛县检察院与专案组研究,加快对上线追查力度,对到案的上线人员先行提捕。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期间,承办人再次详细审阅全部案件证据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公安机关按介入意见固定证据情况,先行从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刚、司茜和到案的上线人。

  此时,恰逢“非洲猪瘟”在连云港地区爆发,睢宁恰巧是连云港地区的邻近县,人们群众都知道疫情的危害,而在讯问嫌疑人、询问相关证人时,承办人将本案可能造成的危险做了类比,涉案人员立刻意识到了销售这种“水漂肉”的危害,对检察机关从快批捕、重拳打击均表示认可。

  通过审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王某二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值高达53239578元。同时,对涉案人员严把证据标准。如,公安机关认定唐某销售价值80余万元、张某销售价值40余万元,检察人员审查发现2名犯罪嫌疑人实际销售数额远超这一数字。经过复核犯罪嫌疑人、下游证人,逐一核实每一条资金流水、微信记录,认定唐某销售价值187万元,追加销售数额100余万元,认定张某销售价值450万元,追加销售数额400余万元。

  本案涉及的下线余人,均是睢宁周边从事熟食加工的小商贩,公安机关立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0余人。按法律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值达到20万就就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承办人员经过核实证据发现,下线万元以上有十余人,考虑这些涉案人员的多数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又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遂决定对下线涉案人员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销售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在1至2年之间量刑,销售数额10万至30万元的在6个月至1年之间量刑,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下在6个月以下量刑。

  从已判决23的人看,其中除上线人,判处6个月以下4人,缓刑1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彰显了人文关怀,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2018年9月12日上午,由兴化检察院提起的姚建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姚建付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六万元,在兴化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该案系泰州地区判决的首例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案。该案涉及“兴化熏烧”的美誉度,社会关注度高,一经判决,立刻获得群众一片叫好。“这个案件办得好,该罚则罚,为我们正正当当做熏烧的正名!”一位“兴化熏烧”手艺传承人旁听后由衷地点赞。

  关于“兴化熏烧”,有文人这样描述:下班之后,买半斤猪耳朵,二两花生米,放下一天的工作,卸去浑身的疲惫,你就在渐渐淡去的霞光残照中,笑眯眯地喝上三杯两盏,享受一番当下的生活吧。

  随着兴化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水城慢生活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同时“兴化熏烧”因为美味,深受老百姓的喜爱,知名度不断扩大。许多外地游客来到兴化除了一览自然田园风光,还要尝一尝“兴化熏烧”,才算不枉此行。因此,近年来,“兴化熏烧”卤制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增多、范围广、销量大,但各家经营状况因口味差异也各不相同,有的摊点排起长队,而有的摊点门可罗雀。

  “兴化熏烧实际上是卤制品,关键在做一锅好卤,肉的选材也大有学问。而有些经营者不去认真钻研,提升熏烧的口味,而在歪门邪道上动起了脑筋。”该院刑检二部副主任陈桂才介绍道。

  50岁的姚建付于2017年前后开始经营姚二卤菜店,摊点位于兴化市钓鱼镇集镇三角区东侧路南边。路段不错,但生意不咸不淡。熏烧不比其他,今天卖不出去,明天就没有卖相了,食客看了就直摆手。一次偶然的机会,姚建付花180元左右买了三四斤淡红色的“果子”(罂粟壳子),之后便开始往烧制猪头肉、熏烧鹅子的卤水里面添加罂粟壳,把罂粟壳和其他的花椒、八角、桂皮等同时报道一个香料里面放在卤水里,然后用这个卤水烧制猪头肉或者熏烧鹅,正常四天换一次香料袋,每个香料袋里面有四五个罂粟壳。

  2017年6月中旬至8月21日间,姚建付悄悄在卤水中“加料”,将烧制的猪头肉、熏烧鹅摆放至其姚二卤菜摊位上公开进行销售,生意逐渐变得火爆。

  2017年8月,在兴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姚建付的“秘方”彻底曝光了。经检验,姚建付销售的猪头肉及熏烧鹅中罂粟碱、那可丁均不符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之后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姚建付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0月,随着省院部署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市院“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的深入推进,兴化市检察院在对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姚建付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意识到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仅仅作了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27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同时建议要加大对其他卤制品经营者的监督力度。

  兴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3月30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兴化熏烧”作为老百姓餐桌最常见的下酒菜,游客钟爱的兴化美食,不能因此蒙上污点!

  该院刑检二部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姚建付将添加罂粟壳的卤制品对外销售,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民行部门。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我们也了解到在熏烧卤制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非个例,因此,更加下定决心,要将该案办成精品案,一方面彰显了我们检察机关护航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一方面更是为熏烧行业经营者示警,切莫心存侥幸,以一时的利益牺牲兴化熏烧百年的口碑。”对该案的办理,兴化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民行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初期即介入办理。

  办案过程中,针对姚建付具体销售量的认定非常重要,关系到犯罪情节和罚金刑的多少,结合姚建付的供述,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前往钓鱼镇核实销售数额。从进货渠道首先核实了大致数额,随后检察官又询问了同一条街上不同熏烧摊位的经营业主,推算出姚建付“姚二”熏烧的价格,从而计算得出,2017年6月中旬至8月21日间,姚建付通过非法添加罂粟壳到熏烧中,销售额共计12000元。

  2018年4月28日,兴化市检察院对姚建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姚建付在兴化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并依法支付非法销售卤菜价款的五至十倍的赔偿金。

  为了扩大庭审效果,2018年9月12日上午,庭审当日,检察机关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执法人员、部分个体餐饮从业者旁听了庭审。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姚建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处以刑罚。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姚建付,在当地媒体《兴化日报》上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自己知法犯法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告诫他人要引以为戒,一定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检察机关护航食药安全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这也是给餐饮从业者释放一个信号,要想生意红红火火,长长久久,就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兴化市检察院检察长钱飞说。“请求判令姚建付登报道歉,也是为了示警。试想,如果在熏烧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放任不管,影响的是整个兴化的名声,即使熏烧再美味,在老百姓眼中却是可能有毒,那对兴化熏烧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所以,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为舌尖上的兴化保驾护航,是展现服务地方大局应有的检察作为,也是为这份传承百年美味正名的检察担当!”

  仅仅为了几把毒青菜,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被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看似“小题大做”,实则背后大有深意。此案不仅在于严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还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在于预防有毒有害农产品流向千家万户的餐桌,保障广大群众的舌尖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头等大事,农贸市场各类新鲜蔬菜是老百姓餐桌上的首选,一旦食材供应环节出现安全问题,“源头失控”导致问题蔬菜流向市场和百姓的餐桌,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乃至生命安全。

  2018年8月,海门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因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规使用毒死蜱、甲拌磷等农药,致使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含量超出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近七倍的刑事案件。

  常规抽检几把毒青菜背后隐藏惊人线日,海门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到海门高新区振邦村大棚蔬菜种植户臧东年处进行蔬菜抽样检查,在随机抽检的小青菜中检测出毒死蜱含量为0.69mg/kg,而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意识到此事绝非普通的农药超标,农业局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反映。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就有毒有害蔬菜销售的种类、数量、金额、地点以及被告人种植的其他大棚蔬菜情况等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引导其调查完善相关证据。

  被告人臧东年明知毒死蜱、甲拌磷农不得在蔬菜上使用,但其在种植小青菜、茄子、芹菜和番茄等蔬菜时使用并将蔬菜上市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臧东年通过中间批发商将小青菜等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细致办理这起典型案件后,海门市检察院认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是农业和市场监督两家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臧东年案件的发生与两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建议包含两点内容:1、以臧东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为鉴,加强对大棚蔬菜经营户的宣传教育,确保农产品质量;2、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海门市检察院也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向海门高新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三项针对性工作措施:1、设立专职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员,规范农产品采样过程;2、更新检测设备,配备专业检测人员;3、完善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的衔接。

  农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2018年8月9日下午,海门检察院陈永平副检察长受邀为农业系统200余名工作人员讲解涉农犯罪法律知识,他从食品问题现状出发,结合办理的“毒小青菜”案例,详细介绍了涉农相关刑事犯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分析了行政机关办理“毒小青菜”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深化“两法衔接”的角度提出下一步工作设想和打算,与会人员反响热烈。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门市农业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执法人员深入全市12个区镇,开展农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对农药、化肥种子经营户进行备案登记,并对其经营资格、是否合格及使用期限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各大超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种植大户进行抽样,加大抽检范围,增加检测密度;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向经营户发送各类宣传材料两万余份,提高经营者安全意识。

  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部门联动,推动综合治理,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12月25日,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亚硝酸盐超标、造成两名未成年人食物中毒的被告人孙万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禁止孙万芹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至此,由射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的孙万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告一段落。在2019年县“两会”上,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交口称赞:食品安全无小事,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食品安全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值得点赞!

  亚硝酸盐,别称亚硝酸钠,成人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因亚硝酸盐具有防腐功能,在部分食品中可以作为添加剂限量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腌制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不得超过30mg/ kg,在孙万芹加工出售的牙签肉中,亚硝酸盐的含量远超国家规定标准。

  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射阳县检察院迅速掌握这一案件线日,射阳县检察院指派专人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详细了解案件的调查情况。经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后,检察机关认为牙签肉不属于腌制肉制品,而应当属于调理肉制品。根据国家规定,调理肉制品不得添加亚硝酸盐,孙万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案件后续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围绕亚硝酸盐的来源、被害人是否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等方面加强取证工作。另一方面,敦促孙万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效维护被害人权益。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下,孙万芹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案件提起公诉后,刘江、陆飞向承办检察官表示了由衷的感谢:牙签肉这么小的事情,没想到检察院这么重视,太感谢你们了!

  案件办结了,但是,如何构建常管常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如何长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12月份,射阳县检察院牵头召开“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会商,形成“定期检查、联合执法、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的工作机制。2019年春节前,县检察院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对县城7个菜场、46个熟食店、近百个流动售卖点进行了全面检查。

  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时,检察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情”与“法”的抉择。

  但是,“易瑞沙”等药物对癌症治疗,特别是晚期癌症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当时进口药价格高昂,许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药物成分和原研药物相比等级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虽然该药没有经过我国实验和检测,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事实上也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

  司法可不可以有温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却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癌症患者,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但是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我国人口体质没有进过检测试验;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省、市、区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等多方意见,在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一致认为应对该案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决定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经过讨论研究,鼓楼区检察院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

  2017年12月2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对张娜等5名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5名被告人均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至此,这一跨国销售假美容针的家族式犯罪团伙终于被彻底铲除。这起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大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6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陈庆华销售假药案。根据陈庆华的供述,其在辖区某菜场附近经营了一家小美容院,从多个微商处购买了来历不明的肉毒素和玻尿酸,为客户注射。此案涉案金额较小,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在该案背后一定存在巨大的关于医疗美容的黑色产业链。对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陈庆华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要顺藤摸瓜,将这条黑色产业链连根拔起。

  最终,公安机关对陈庆华的上家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定期接受公安机关通报,有效进行引导侦查,张娜等人销售假药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2016年7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张娜等人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娜为了牟利,通过微信发布“Dermalax PLUS(德拉美斯)”、“Restylane Lidocaine(利多卡因)”、“BOTOX(保妥适)”等注射针剂以及药品信息,并销往全国各地。为了避免单个账户内交易数量过大被监管,具备较强反侦查意识的被告人张娜安排其父亲张志雄、母亲王小平,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借用亲戚的身份证办理了大量银行卡,做销售假药的资金往来之用。不仅如此,她还安排其男友,即被告人张鑫在北京市郊区租用了一户平房作为仓库存放药品和收发快递,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被告人张娜叮嘱被告人张鑫快递必须到快递点寄送,不能安排快递员上门,以免仓库地址暴露。一个以被告人张娜为中心,以其父亲张志雄、母亲王小平以及男友张鑫为重要成员,以大量的微信代理、下家为外围成员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就此形成。

  2017年2月,被告人张娜发现有代理下家被公安机关调查后,立刻潜逃至韩国,并通过微信远程遥控其父母和男友通过快递收取的方式继续销售假药。

  “只要张娜不回国,上网追逃也不能令其归案,本案会出现只处理到案的从犯,不处理潜逃主犯的问题。” 承办检察官薛燕说,“而主犯不到案,后期在公诉和审判阶段,本案的事实证据也不能全面查清,不利于对该案的处理。”为此,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薛燕研究起了国际法。通过查阅相关涉外法律文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应证据。薛燕发现,张娜是持投资签证入境韩国,如果不及时将其抓捕归案,张娜极有可能在韩国入籍。那么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本案将造成仅处理从犯,主犯逍遥法外的个案处理不公的结果。而根据《中韩引渡条约》,要引渡张娜,必须要依法将其逮捕。

  “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面对这样一起涉及民生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主犯,这个犯罪团伙就不能连根拔起。这个案件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这个祸及群众健康安全的犯罪团伙就有可能死灰复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晓帆说,“虽然零口供办案有难度,但这就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要敢于精准打击所有涉案嫌疑人。”

  玻尿酸,学名为透明质酸钠,是时下新兴的医疗美容行业的常用产品。在司法实践中,无合法手续的玻尿酸等美容产品,有的是小作坊非法生产的,有的是从国外走私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分为含有利多卡因成分和不含利多卡因成分的两种。含有利多卡因成分的玻尿酸应当认定为是药品,理由是:第一,在我国,利多卡因是作为药品进行管理的。利多卡因属于原料药系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用法、用量的物质,而且还属于重点管控的毒麻药品。添加了利多卡因成分的玻尿酸,能够产生药物的效果,具有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作用,有用法用量、适应症等限制,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关于药品的定义。第二,添加利多卡因成分玻尿酸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与毒麻药品审批相同。第三,对添加了利多卡因等药物成分的玻尿酸美容产品以药品的标准加以严格管制,符合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娜等人销售的来源不明的含利多卡因的玻尿酸应当认定为假药,张娜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

  舞台上面坐着一位端庄的美女主持、一位看上去很有医道的“中医专家”,台下一群热心鼓掌的观众最后,还会有一些患者现身说法,没有吃这个之前怎么,吃了以后怎么样这些“名医坐堂”、“健康大讲堂”“健康一对一”等广告,让很多中老年人看到了治疗“三高”等慢性病的希望。

  家住淮阴城区的陈大爷患有高血压,常年深受病痛折磨,平时对电视台播出的养生、医疗等栏目格外关注。2014年5月的一天,陈大爷在收看了某省卫视的“健康大讲堂”电视购物节目后,对其中推荐的“仲景百岁汤”很感兴趣。随后,陈大爷拨打了电视上的400电话,一个自称是“健康顾问”的人很热情地询问陈大爷有什么需要帮助,并对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等老年常见疾病日常预防和保健知识进行讲解。

  一阵寒暄之后,该“健康顾问”切入正题:“针对您的病情,我们向您推荐购买3个疗程的仲景百岁汤”几天后,快递员将药送到了陈大爷家里,并收取了760元的货款。陈大爷遵照医嘱,吃了一段时间药,发现并没有宣传的功效,病情毫无改观。仔细审视药品后,陈大爷发现该药品没有批准文号,怀疑买到的是假药,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1年底,同是做商贸生意的张媛媛和王立君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相识后,二人便开始生意的合作,先后一起卖过保暖裤、袪斑霜等商品。2014年春节以后,二人经过对电视购物市场的调查发现,借助省级卫视平台播放养生节目,销售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骨病产品的市场很好。二人遂产生在省级卫视频道播放广告,销售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骨病产品获利的想法,并计划以网上销售的袋泡茶为原料,改头换面进行“包装”。同年3月,通过网络查询,并到河南某药业公司实地考察后,决定对该公司生产的“葛根砂仁袋泡茶”“苦瓜玉竹袋泡茶”两产品更换商标及包装,换成“仲景百岁汤”“仲景回春汤”“仲景祛风汤”。该公司应张媛媛、王立君要求,在不改变袋泡茶生产标准的情况下,将袋泡茶包装上所载的原料成分,分别从7种虚增成28种、21种、32种,宣称对多种疾病有显著疗效,并在外包装上标注成分功效和400服务热线,二人将“变身”后的袋装茶称为仲景“老汤”。至此,普普通通的一包袋装茶,就这样成为了包治百病的仲景“老汤”。

  接下来,在制作推广销售的电视购物广告上,二人更是颇下了一番功夫。他们经过研究,决定把3种产品分别拍摄成广告片。内容主要以养生讲座栏目的形式出现,主持人主持、专家讲解、患者互动。片子的开头专家先讲解高血压、糖尿病、风湿病这3种慢性病对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的危害,然后再讲正常治疗的弊端,接着宣传3种“老汤”产品的好处、产品功效及治疗机理,最后由现场的患者进行互动,叙述服用这两种产品以后取得的疗效和感受。广告结束以后,话务人员将会以“健康顾问”身份一一回拨打进电话的观众电话,然后根据提前准备好的话术,再次宣传和推销产品,最后通过多家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形式,销售所谓的“老汤”产品。

  2015年5月13日和7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张媛媛、王立君等20人以及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上诉,再审历时三年,检察官始终坚持以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而非虚假广告罪或罪。

  检察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仅仅认定虚假广告罪,不足以概括二人全部的犯罪行为,二人在广告中宣传“老汤”对于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治疗效果,导致上千名患者购买并服用根本没有任何治疗效果的“老汤”,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仅一家销售点就通过顺丰快递销售了“老汤”产品1100余万元。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老汤”的生产、宣传和销售等环节并未提及任何“药品”字样,这种情况下二人的行为是否能认定销售假药呢?为此检察官多次与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就“老汤”是不是假药寻求专业鉴定意见;并且积极与省市检察机关相关专家就案件的办理进行咨询。

  经过多方咨询后,检察官确定了从两方面的思路对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涉嫌销售假药进行审查,一方面要补充证据证明“老汤”就是假药,另一方面论证“老汤”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罪名中按照假药论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最终,检察官从行政法对药品定义中“适用症状、特定人群、特定疗程”的三个特征入手,对于“老汤”的宣传及销售环节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通过广告宣传“老汤”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等特定疾病的功能,并且需要按特定疗程服用,此外购买“老汤”的人也都是冲着其治疗效果才购买的特定人群,符合销售假药罪名中按照假药论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

  检察官的意见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验证,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仲景百岁汤等产品的定性的复函》明确:“老汤”以广告形式明示该产品用于治疗人的疾病、宣称了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并且有患者将其作为药品购买服用,但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根据药品法第48条、第102条等规定可以认定是假药。

  四家销售国外食品的小店,顺带“代购”了一些国外的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日常家庭备用药品。相关部门提请出台司法文件,要求销售多盒、多人以上一律予以定罪处罚。检察机关严格把关,召集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公开听证,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四名“不服”的“小药神”主动接受处罚,市场秩序得以维护。

  2018年11月20日,在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室召开了一次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公开审查听证的案件则是时下正流行的代购国外药品案件,销售的药品主要是各种“网红”日本感冒药、眼药水等。听证会由检察机关主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团,相关人员进行了陈述,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供述和辩解,部分群众旁听了公开审查听证会。

  作为一个食品代购店的经营者,王丹平时除了销售网红食品之外,也顺带销售一些时下流行的眼药水、儿童感冒药、咳嗽药等日常家庭备用药品。这些药品是从日本代购寄回国内的,药品包装上印有日文汉字“第二类医药品”,均属互联网上常见的有一定疗效的日本药品。值得注意的是,王丹销售的这些药品在进口时,并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其所销售的药品是真是假为本案的关键。对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我国药品管理法有着明确规定,其中就包含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也即意味着,哪怕是国外具有一定疗效的正规药物,只要是依照药品管理法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也应当认定为假药。

  所以,王丹销售的药品即使是对人体确实有治疗效果,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应认定为假药。对这样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并非是因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近人情,而是通过对药品管理制度的规范,让直接作用于人体、可能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直接影响的药品更加安全。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对于我国人群是否具有相同的治疗作用,是否具有尚不明晰的毒副作用,是否能够保证在运输、储存的过程中不变质、损坏,这些都是通过私下渠道代购药品无法回答的问题,也会给使用者带来重大隐患。

  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加大了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谨慎态度,也为销售代购国外正规药品行为的定罪处理,设置了限制条件。限制条件主要是两条:一是数量要求必须是“少量”,二是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先后向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了4件销售国外代购药品案件,对于药品安全司法解释出罪规定中的“少量”如何理解,就成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为了便于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明确提起公诉数量标准的要求,并建议市公检法联合出台明确数量标准的纪要性文件,对于“多盒、多次”(3盒次以上)的此类销售假药行为一律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提起公诉。

  扬州、高邮两级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文件规定,市县两级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不应通过明确数量标准的方式不当限制司法解释中出罪条款的适用;对于是否符合司法解释出罪条款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销售药品的数量、金额、对象人数和危害后果等事实综合判断。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4名犯罪嫌疑人的销售地点均为对外营业的进口食品代购店,销售数额通过查询收银机销售记录证实,销售数量为从8盒至40盒之间,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均查获数十盒同类代购国外药品。为了对涉案药品进行深入了解,承办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外,还利用互联网查阅了大量信息,咨询了相关专家,发现涉案药品均可以归类为非处方药,使用方法简单,具有一定治疗效果,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者延误诊治的后果;又经调查发现,没有因使用王丹等人销售的药品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据此,承办检察官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销售数额较大,销售对象不特定,但是没有产生身体健康危害,以相对不起诉为宜。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强化人权保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通过对本案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审查听证,多方听取不同意见,为最终决定的作出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其他三名同样经营进口食品的店铺经营者销售代购国外药品案,检察机关也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简单的4份不起诉决定书,挽救了4个家庭的未来,背后凝结的是检察机关罚当其行、保持谦抑的办案指导思想,在办案中深入调研、据理力争的公正司法。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于4名被不起诉人销售代购国外药品的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也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4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警察同志,我要报案!” 2016年3月的一天,广州市致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小敏走进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治安大队,还未坐定,便匆匆对民警说道。“我发现QQ昵称为“武汉维尔德”的人在网上销售我公司负责维权的药物AZD-9291”随后,小敏将他调查侵权的情况向民警做了介绍。

  一包包标注有“仅供科研使用”的淡黄色的粉末通过快递寄往全国各地,收货地址却并非科研院校,而是住宅、餐馆,甚至医院病床。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

  凌乱的办公室里,AZD-9291药粉还未来得及包装,黑白纸面的顺丰快递单随便堆放在一旁。这是2016年4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德公司”)内抓获QQ“武汉维尔德”的实际使用者周某时的画面。而就在当晚早些时候,仓库保管员小陈将一包装有黄色胶囊的封袋交给快递员,快递员职业性的一瞥,袋子上标签写的是:“仅供科研使用”。同时被抓的还有该公司实验室负责人刘某某,现场还查获120余克AZD-9291、化学仪器、笔记本等。公安机关调取的关于AZD-9219药物性质说明的材料极具专业性,经过公诉人的审查,逐渐揭开了这批淡黄色粉末的神秘面纱。

  AZD-9291对普通人而言仅仅是一串代码,但对肺癌晚期患者及家属而言,意味着一线是阿斯利康制药公司开发的一种选择性不可逆的EGFR抑制剂,对EGFR敏感突变和T790耐药突变肿瘤有显著疗效。作为治疗肺癌的第三代药物,它的出现改变了晚期肺癌治疗的临床实践。此种突变在中国比例高达50%,欧美国家仅有20%,仿佛是为中国市场而生的救命神药,然而在案发时段,尚未在国内正式上市。

  技术员小周是较晚入职维尔德公司实验部的员工,负责化学合成工作。他证实维尔德公司技术部门开会时,提到了制作AZD-9291遇到瓶颈,主要是“纯度不够、杂质太多”等。小周介绍他们的合成路径、生产流程均是依据化工原料的标准,远非药品生产所要求的技术、流程。而根据销售记录,这批化工原料最终却有相当数量流向了晚期肺癌患者。

  公司行政主管杨某某2015年12月1日在每日向负责人邱某汇报的笔记里写了“风险大”,目的是为了提醒邱某不能卖AZD-9291。杨某某提到的邱某是美籍华人,身在国外,维尔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还发了一个关于制售阿斯利康的AZD-9291胶囊的QQ链接到公司的群里的,也是销售假药的,那时我就知道我们的做法有可能涉嫌违法了,我很紧张,就给邱某打了电话,但他说公司做的量控制得小一点,按照药品的中间体销售就没事。”邱某还让周某规定了销售底价,制定了提成制度激励大家。公司所有人除了实验室工作人员之外,都可以销售AZD-9291,享受9%的净利润提成。

  周某等人的假药销售业务借助网络飞速发展,传播面愈发广泛,天南海北的患者及家属通过网络搜索循线而至,周某等人在接受审讯之初辩解称,不知购买者是肺癌患者,而且所销售的粉末包装上贴有“仅供科研用途”,对方买回去做什么用途也一概不清楚。直到面对检察官调取的网络聊天记录,周某等人才放弃了狡辩。实际上,不仅仅是老年人等前来购买,一些年轻人、知识分子为了尽孝心或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也盲目跟从。一位患者家属表示:“父亲患肺癌晚期,医生建议服用一种未上市的新药AZD-9291,后通过网络找到维尔德公司有销售。通过QQ跟对方联系,对方称是供科研用的,又说药是医用级的。明确告诉对方药是买来治疗家人肺癌的,对方说不好回答,要购买的话要签个合同,从来没有提到过要什么检测。”事实上,AZD-9291作为靶向药,需要明确基因存在突变方能使用,如果不加检测“盲吃”,不仅副作用大,还有一半的可能完全无效,并导致耽误宝贵的治疗时间。

  该公司成产AZD-9291成本约60元一克,公司对外销价100元一克,到后期周某提高到300元一克,而最终到患者及病人家属则高达1000余元一克。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短短5个月间,该公司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中间商及肺癌患者、患者家属销售总金额达4万余元,其中周某参与销售2万元,刘某某参与销售8千余元。暴利之下,人心蠢蠢欲动,实验室负责人刘某某看到售卖AZD-9291收益颇丰,逐渐在公司之外建立了自己的进货、销售渠道,销售金额达1万余元。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维尔德公司所有的货款都流向公司负责人邱某妻子黄某某的个人账户,但销售提成却是以公司的名义统一支付。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AZD-9291药粉的生产、销售流程均为单位意志,该案极有可能是单位犯罪,而公安机关仅以个人犯罪立案侦查。而梳理黄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时又发现,黄某某的个人账户明细中,每一笔实际上都是维尔德公司的收入支出,也就是说,该卡极有可能实际为公司使用。

  法院一审认定了检察机关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刘某某系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参与销售2万余元、8000余元,又被告人刘某某单独销售假药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周某、刘某某部分属共同犯罪。随着一声法槌敲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检察机关在对判决结果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虽对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员周某、刘某某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但未并处罚金(刘某某已处罚金是其单独销售假药犯罪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还应当对周某、刘某某并处罚金,原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据悉,在无锡市检察院的支持下,该案启动了刑事抗诉程序。2018年3月12日,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量刑,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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